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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旅行社责任保险相关工作的通知

合旅(2010)137号

各旅行社:

旅行社责任保险是依法强制旅行社投保的保险,事关旅行社和旅游者的切身利益。完善旅行社责任保险是建设旅游安全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做好旅行社责任保险的相关工作,更好地维护和保障旅行社和旅游者的合法权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旅行社必须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

旅行社责任保险是国家的强制险种,各旅行社不得违规脱保、延迟投保或不足额投保。近期,我市大部分旅行社责任保险已经到期或即将到期。根据《旅行社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旅行社必需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经合肥市旅游局研究决定,合肥市旅游协会将全面负责本市旅行社参保工作,与本市保财险公司密切协作,确保所有旅行社及时参保。

二、鼓励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统保示范产品。

旅行社责任保险制度2001年实施以来,对转移旅行社责任风险,保障旅游者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作用。同时也存在着保障
少、索赔难、赔付慢、保险服务不到位等问题,影响了责任保险在转移责任风险、防灾防损和善后处置等方面的应有作用。为解决上述问题,国家旅游局在联合中国保监会共同完善规章制度,争取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旅游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的同时,充分利用市场手段,组织开展统保示范项目,通过规模优势,发挥“大数法则”,有效解决旅行社责任保险现有问题,最大限度满足旅行社规避风险的需求。因此,我市本着“公平、公开、公正”和自愿的原则,积极引导旅行社增强保险意识,鼓励旅行社积极参加旅行社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

三、为了督促全市旅行社做好2010年度旅行社责任保险工作,我局将组织专项检查。凡违反《旅行社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将按《旅行社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将吊销其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请目前尚未办理旅行社责任保险的旅行社,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与合肥市旅游协会联系办理相关保险事宜。

江泰保险经纪公司联系电话:0551-2661603;13965102200

合肥市旅游协会联系电话:2619228

特此通知。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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