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合同律师:买卖合同的货物在运输途中毁损,谁来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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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运货物发生意外损毁是一件让人恼火的事情,但更让人抓狂的还要属赔偿,这失了货物,还和托运公司剪不清,理还乱的纠缠才让人哭笑不得。马先生最近就被这样的事情所困扰。

 

马某是一家私营企业的老板,白手起家,生意也做的有声有色。最近接到客户的订单,对方要求一批配件,为能更好的完成客户的任务,赢得客户的认可。马某便向A公司订购了一批货物,并签订了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由A公司代办托运。

A公司在与马某签订合同之后,又和第三人B物流公司签订了运输合同,合同中明确载明马某为该运输合同的收货人。

没想到在运输途中,因为B物流公司的驾驶员的重大过失发生了交通事故,致使货物受到了严重的损坏,许多零部件都不能用了。这可是急坏了马某,这批货物是客户指定的,但B公司的缘故,让马某失信于客户,影响了自己公司的声誉,气坏了的马某当即向法院起诉A公司,要求A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的焦点在于,买卖合同的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损毁,卖家是否应担承担责任?

第一种观点认为:根据《合同法》第145条之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所以本案的在运输过程中方的风险应当由马某自己承担,但由于A公司和马某签订的合同,A公司并没有将货物送达给马某,构成了合同的违约,所以马某有权向A公司主张违约责任。

第二种观点,根据《合同法》第141条第2款第(一)项的规定:双方没有约定交付地点,且货物需要运输的,货交第一承运人,即应认定为完成了现实交付,所有权发生转移。A公司与马某签订合同之后,又与B物流公司签订合同,并当即交付了货物,所以货交第一承运人表明已经交付完毕,A公司便不用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同意第二种观点。首先,根据《合同法》第145条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141条第2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货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据此,A公司将货物交给B物流公司时,风险就发生了转移,原告马某就应当承担风险,就此被告A公司按照约定的数量和质量将货物交付给B物流公司,就完成了现实交付,就全面而适当的履行了合同义务,因此,被告A公司不承担违约责任。

其次,A公司将货物交给B物流公司时,此时马某取得了货物的所有权,现因B公司的加害行为导致马某货物所有权遭受损害,马某应该以货物遭受损害为由,请求B物流公司承担侵权损害赔偿。综上,被告A公司不承担违约责任,由第三人B物流公司承担侵权责任.

 

武汉合同律师指出:根据《合同法》第141条第2款第(一)项的规定:双方没有约定交付地点,且货物需要运输的,货交第一承运人,即应认定为完成了现实交付,所有权发生转移。因此,A公司将货物交给了物流公司,就交付完毕。被告A公司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同时根据《合同法》第145条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141条第2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货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本案中马某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B物流公司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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