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合同莫违反 业主租户纠纷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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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法律意识越来越强,维权的观念也是深入人心。合同也开始出现在老百姓的视野中,很多的事情都会签订合同。但是,最近却反生了一件闹心的事情,原本签订的合同到期了,却没有想象中的一片和谐,而是出现了纠纷的事情,让很是繁华的商场,一片狼藉。

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吉利广场从十年前开业以来,一直都是最为繁华的商场之一,可是从十多天前开始,吉利广场就已经无法正常营业。因为业主与承租方之间发生租赁纠纷。吉利广场作为商场,当然是有着很多的商户的。其中大部分商户租赁合同期到今年6月30日止,在当时的时候,承租人向他们表示“可以续租”,谁也没有想到,到期后半个多月内,业主方为了逼他们撤场。双方发生比较大的纠纷。7月21日,商场四周围施工挖路,入口处也被倾倒了大量碎石,7月28日,管理处将电闸开关破坏,导致商场到今天都是处于停电的状态,更不要说顾客上门了。商场承租人李先生说,依据签订的合同,业主方在租期内,不得在附近兴建大型商场,但对方却在2011年,在距离吉利广场不足500米的地方兴建了一个更大规模的购物广场,对吉利广场的生意造成很大的影响。李先生称,他于6月30日向法院提起诉讼,希望延长租期以抵偿损失。对于这件事情,吉利广场工作人员却有不一样的解释,因为合同租期结束的原因,且李先生拖欠了好几个月的租金,业主方已经决定不再续租,要求商户如期撤场。对于李先生提到的违约问题,愿意通过法院,法院如何判决,都会配合。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一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武汉合同纠纷律师提示:通过这件事情,告诉我们签订合同后,千万不能够违反约定,当一方要做决定的时候,需要顾忌到自己的合作方,要及时与合作方进行沟通,达到双赢的目的。反生纠纷的时候,一定要理智,不能够采取极端的方式,让矛盾愈演愈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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