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房屋买卖一般都会经过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交付房屋,办理房地产所有人变更登记手续这样的流程。但是如果仅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而未办理房屋登记过户手续,这样的的房屋买卖行为还有效吗?
【案情】
2007年8月15日李某与黄某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双方约定李某将其所有的一套房屋转让给黄某,价格为70万元,在年底前交清房款等内容。合同签订后,黄某将70万元通过银行转账给了李某,李某也将房屋交付给黄某使用,但由于种种原因,双方未办理过户手续。
2015年3月,黄某向李某提出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由于近年来房地产市场火爆,房价暴涨,当年的房屋现在的市场价已达到400多万元,李某遂要求黄某再付100万元,黄某同意。
李某认为双方尚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双方买卖行为未成立,即使成立也无效。为此,李某将黄某告上法院,要求黄某将房屋退回。
【分析】
一般来说《房屋买卖合同》在双方签订后成立,自成立时生效,但《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那么,办理登记过户手续是否是房屋买卖合同生效的条件呢?
房地产权属登记指的是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代表政府对房地产所有权和使用权以及由上述权利产生的房地产他项权利进行登记,从而依法确认房地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5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抵押,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五章的规定办理权属登记”。从中可知,法律并没有规定办理权属登记是买卖房屋合同本身的生效要件。
据此,上海房产律师认为当事人进行房地产转让,应当依照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办理权属登记,但办理权属登记确并非是买卖房屋合同本身生效的要件,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双方所签《房屋买卖合同》仍然合法有效。
【判决】
法院审理上述案件后认为李某与黄某签订的《买卖房屋合同》自成立时起已经生效,虽未办过户登记手续,但该合同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为此,法院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结束语】
武汉合同律师指出: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在合同双方经过协商一致后,对房屋买卖的主要条款如房价、交款时间等达成了合意,签署之后,该房屋买卖合同即告成立,双方都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来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当一方拒绝办理过户手续时,另一方有权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履行合同,并办理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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